教高厅〔2004〕19号
2003年,我部组织了对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根据专家组的考察意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经认真研究确定:上海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原天津财经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华侨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西中医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20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优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化工学院、东北电力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原南方冶金学院)、山东工商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南中医学院、广西民族学院、重庆医科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兰州医学院等19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良好;鞍山师范学院、四川美术学院、青海民族学院等3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合格。
希望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继续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研究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巩固和发展教学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专家组对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意见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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