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
教基厅〔2005〕16号
为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的人数,适当指定几所中小学作为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的定点学校。定点学校要认真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就读工作。有关部门也要对这些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支持。
二、学生随父母驻外,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回国后,由驻外使领馆出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可到原学校就读,也可到定点学校或其他学校就读。凡未取得国内学校学籍的学生,到定点学校或其他学校就读,要参加学校考核,学校将视学生学习情况编级、编班。
三、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中学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拟回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可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有关高等学校优先录取。
五、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或两年以上,拟转入国内高等学校就读的,可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向国内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拟申请转入的高等学校经对其考核,认为可在本校继续培养的,应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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