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党〔2003〕20号
近年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部党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表彰奖励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表彰奖励工作中也存在设立奖项数量过多,奖励对象范围过窄,奖励项目的名称、层次以及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个别奖励项目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为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经部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简表彰奖励项目,提高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为我部定期组织或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表彰奖励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部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为以下8项:
1.教学成果奖: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按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2.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表彰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手机彩票网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根据《教师法》有关规定,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
3.全国基础教育工作先进奖:表彰在基础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三年评选一次。
4.全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先进奖:表彰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三年评选一次。
5.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表彰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授,每三年评选一次。
6.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教育系统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每年评审一次。
7.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根据《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教社政〔2002〕6号),奖励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每三年评审一次。
8.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和先进工作者: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党组联合表彰,每三年评选一次。
(二)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为根据我部年度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需要,须设置的表彰奖励项目。今后,部内司局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再面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严格控制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表彰奖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项目。对以教育部名义参加其他部委和社会团体联合举行的表彰奖励项目也要从严掌握。
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审批程序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拟开展常设项目以外的表彰奖励工作的司局(单位),应本着从严、少而精的精神,并至少提前三个月按照表彰奖励的类型,分别向办公厅、人事司申报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工作成果和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由办公厅负责归口管理;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含同时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奖励项目)由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局(单位)申报的计划分别由办公厅、人事司进行汇总、初审后,提交部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改进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控制表彰规模
1.常设项目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数量,按照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常设项目表彰的先进个人原则上为参评对象总数的万分之一;表彰的先进单位,原则上为参评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一,但每一项表彰中的先进单位总数最多不超过200个。
(二)规范奖励办法
1.受表彰的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2.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按照各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象一次性奖励。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中,对于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则上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3000元。
(三)简化表彰形式
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结合工作会议进行。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采取发文公布的形式进行表彰。
四、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充分认识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的重要性,要紧紧围绕部中心和重点工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教职工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提高表彰奖励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我部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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