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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手机彩票网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3-14-2006-0187-1 生成日期: 2006-05-16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社科厅〔2006〕2号 信息类别: 科学研究
内容概述: 手机彩票网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手机彩票网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教社科厅〔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手机彩票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手机彩票网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促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决定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现将经教育部研究同意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供各地各高等学校参考。

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是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必要保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不断加大学风建设力度,切实改进学风;要成立加强学风建设和维护学术道德、学术纪律的相应组织机构,并加强与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联系;要制订加强学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要把学风建设纳入师德建设和教育教学环节,贯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全过程。有关学风建设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6年1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手机彩票网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简称教育部社科委)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受教育部社科委委托,学风建设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拟订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2.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
3.针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选择典型事例,通过组织调研、专家鉴定、召开听证会等方法,提出研究咨询意见和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4.教育部或教育部社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4.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30人左右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提名,并经社科委全体会议审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其他委员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主要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也可聘任少量高校系统外的特邀委员。为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兼顾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学校和地区分布等因素,特别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教育部核拨。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教育部社科委审议的手机彩票网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以该会委员为主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委员和工作人员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社科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提议权归学风建设委员会,但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育部社科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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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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